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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了刑事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答辩状的内容是什么?

杨** 河南-开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24 16:47:00 563人阅读

我因为触犯了法律,是属于一起刑事的案件,我想要申请自诉,所以咨询下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答辩状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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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惠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市××区××乡人,现住××区劳动局家属楼。
  因杨某等诉惠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方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刑事自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自诉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主要目的是实现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自诉的案件显然属于第三类。
  2014年9月15日下午发生在朔州的杨某某被杀案,可谓朔州全城轰动,答辩人作为嫌疑人之一,被朔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的影响重大,山西省公安厅,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派多人充分,多次,多方位调查取证,朔州市城区两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指导取证工作。在对答辩人是否批准逮捕阶段,特列由侦查机关,批捕机关,辩护人,受害方召开的听证会,决定对答辩人不予以批捕。该案件由公安移送到朔州市检察院后,朔州检察院对该案件特别重视,对是否起诉答辩人惠某召开由侦查机关,起诉机关,辩护人,受害方,社会各方人士多方参加的听证会,并有全程录音录像。
  2015年4月23日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朔检公诉一刑(2015)第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答辩人惠某用撬板打击杨某某,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答辩人惠某不起诉。
  
二、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4年9月15日下午,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来到答辩人惠某的电焊铺,在双方发生争执后,杨某某向答辩人开枪,在这种危急性命的情况下,且答辩人腿部已经受伤,自卫行为不违法。
  答辩人与受害人杨某某原本没有直接的纠纷,2014年9月13日,杨某某的车被答辩人用砖砸坏也是有原因的。杨某某事后多次找答辩人,双方并没有直接的接触,答辩人没有必要因此就有杀死杨某某的主观故意。
  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杀死杨某某是惠开的行为,与答辩人没有关系。杨某某是引起案件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其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索要车辆维修费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而是非法持枪要挟。
  更为恶劣的是,2014年9月15日,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携带猎枪扰民,在杨某某拿枪打中答辩人的情况下,答辩人惠某的自卫行为只有用撬板砸杨某某,再没有其他过激动作,完全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且答辩人在腿部受伤后就去了医院。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本案的发生,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答辩人的家人在2014年9月14日已经报警,但是公安没有及时出警协调;导致杨某某作为人民警察目中无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伙同其他两人,并且非法携带猎枪、火枪弹,在与答辩人惠某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对答辩人开枪,面对生命的威胁,答辩人惠某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涉及到了书写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答辩状 的话,这些范文进行了定义。

2018-06-24 16: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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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交通事故什么时候下达判决书,  
一、交通事故什么时候下达判决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此,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并下达判决书。  
二、交通事故协议有效吗  交通事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受害者以后发现自身有什么更严重的后遗症,且是因这次事故引起的,那事故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达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该协议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此后受害者出现因此次车祸导致的,当前并未查出的病患、后遗症,可就该部分继续要求你赔偿。并不是现在协议以后互不追究,就可以免除的。  交通事故协议有效,但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交警队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通过诉讼后,拿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文书后,才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书》由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印制,交通参与者可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各交通支、大队的事故办案单位车管所和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领取。

开庭前,书面申请追回劳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答辩中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答辩状,顾名思义,就是答复和辩驳的书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收到原告状后,在15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中心突出。特别是要抓住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系统辩驳。在辩驳中,申述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提出证据,阐明法律依据,以便审理时,借以判别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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