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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购买二手房,关于二手房买卖先过户还是先贷款?

蒋* 云南-玉溪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6.07 12:19:25 11564人阅读

我和女朋友现在想要进行结婚,因为没有足够的钱,所以想买二手房,询问下二手房买卖先过户还是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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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前期看房签合同等等------审批贷款-----贷款审批通过-----双方赴房产交易中心审税-----税务审核通过----双方交税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时,一并办理抵押登记)-------过户后20天领取房产证及抵押证-----抵押证送银行-----银行在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发放贷款。
审批贷款需要:
9.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
(2)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3)合法有效的购(建造、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4)首付款证明材料;
(5)贷款担保材料;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018-06-07 12:2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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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顺序是先贷款, 后过户。
在办理的过程中,会有一个资金监管户,要求买房人先把首付资金存到这个监管户中,以保证首付的真实性,然后等贷款批下来之后,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接着办理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他权证下来后,银行收到他权证,然后银行把买房人申请的贷款发放,连同之前监管的首付款一同打给卖房人。然后就是还贷了。
买房的时候,遇到了二手房买卖先过户还是先贷款的问题,这些内容可以了解。

2018-06-07 12:20:2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条也有该规定。
【案例一】孟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后来,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二】2010年3月起,刘某租赁王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期12个月。2010年12月,王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获悉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卖给自己,遭王某拒绝。刘某遂称王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裁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甲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因急需用钱,通过拍卖的方式,与购房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丙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征求乙意见,乙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为此甲将乙诉至,要求确认其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甲拿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认为:因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甲要求确认其与丙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时什么算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条也有该规定。
【案例一】孟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后来,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二】2010年3月起,刘某租赁王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期12个月。2010年12月,王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获悉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卖给自己,遭王某拒绝。刘某遂称王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裁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甲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因急需用钱,通过拍卖的方式,与购房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丙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征求乙意见,乙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为此甲将乙诉至,要求确认其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甲拿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认为:因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甲要求确认其与丙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条也有该规定。
【案例一】孟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后来,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二】2010年3月起,刘某租赁王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期12个月。2010年12月,王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获悉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卖给自己,遭王某拒绝。刘某遂称王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裁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甲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因急需用钱,通过拍卖的方式,与购房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丙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征求乙意见,乙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为此甲将乙诉至,要求确认其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甲拿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认为:因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甲要求确认其与丙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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