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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名誉损失费不是法律概念,只有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到违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因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20-11-04 14:57: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