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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寻求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裁决书范本。

杨** 山东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10 21:59:15 1270人阅读

你好!我有个朋友想咨询一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寻求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裁决书范本。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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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简易程序是什么
对于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可以确定由独任仲裁员使用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事项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反请求、或变更请求、举证时间、交换证据时间、选定独任仲裁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被申请人(第三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中止、终结情形的,仲裁程序应当终止,仲裁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选定的或选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放弃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第三人可以选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开庭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第三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纪律、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庭应当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平等、有序陈述的机会,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仲裁员按下列顺序组织好质证和答辩:
1、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2、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简易程序是什么
对于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可以确定由独任仲裁员使用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事项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反请求、或变更请求、举证时间、交换证据时间、选定独任仲裁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被申请人(第三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中止、终结情形的,仲裁程序应当终止,仲裁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选定的或选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放弃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第三人可以选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开庭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第三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纪律、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庭应当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平等、有序陈述的机会,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仲裁员按下列顺序组织好质证和答辩:
1、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2、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 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 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 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
  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 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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