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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六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是多少?

廖* 湖北-恩施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5.06 19:18:02 118人阅读

我同事在工作期间导致身体残疾,经鉴定属于六级伤残,请问衢州市六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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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与待遇申领
1、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时,须在30日内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须在30日内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伤残人员的治疗:工伤职工的医治及康复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非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急救除外)。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浙江衢化医院及经批准的转院治疗医院。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伤情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医院证明、单位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待遇申领:
(1)、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填制《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表》,并附医院原始发票等相关材料,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报销医药费。
(2)、经劳动鉴定达到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单位须及时填制《一次性支付待遇审批核定表》(附伤残等级鉴定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规定核定后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经劳动鉴定达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单位须及时填制《因工致残退休审批表》(并附伤残等级鉴定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规定核定后领取定期伤残津贴。
(4)、若经劳动鉴定达到护理等级的,可申请享受工伤护理待遇。
(5)、职工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待遇计发标准及支付渠道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证明,报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同意,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等级待遇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个月本人工资 22个月本人工资 20个月本人工资 18个月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90% 本人工资的85% 本人工资的80% 本人工资的75%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等级待遇 五级伤残 六级 伤残 七级 伤残 八级 伤残 九级 伤残 十级 伤 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 16个月本人工资 14个月本人工资 12个月本人工资 10个月本人工资 8个月本人工资 6个月本人工资
五、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下列待遇(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指上年度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
等级待遇 五级伤残 六级 伤残 七级 伤残 八级 伤残 九级 伤残 十级 伤 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5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page]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5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4、职工因工当场死亡或在停工留薪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待遇项目 待遇计发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计发) 配偶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如供养亲属系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再增加10%(即配偶为50%,其他亲属为4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0个月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下:
生活护理依赖等级 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
完 全不能自理 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 部 分不能自理 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 分不能自理 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五、本人工资的确认
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计算;高于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计算。
       以上是衢州市六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是多少?问题解答。

2018-05-06 19:20: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知识延伸:  六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目前工伤待遇主要包括: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台州市申领工伤待遇流程: (1)工伤登记:用人单位带齐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始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记录;或和《台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上述材料后先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查,审查部门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确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电脑录入。 (2)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用人单位准备上述材料到工伤登记窗口登记完毕后,到工伤待遇结算窗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的规定;批准的异地就医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台州市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经办机构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的根据规定进行联网审核。审核完毕后打印结算表,再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用人单位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自愿确定一家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结算窗口审核后出具《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在配置标准的最高限额内由审核部门与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4)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审核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缴费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审核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综合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审核部门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伤残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伤残职工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5)工亡待遇审核: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五)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审核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审核部门应审核近亲属的申请资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进行核定。 审核部门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生成《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供养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6)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审核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审核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康复)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康复)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7)先行支付审核: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审核部门审核以下资料: (一)人民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先行支付申请; (三)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对责任主体不能确定的,需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五)本人承诺书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8)工伤待遇(费用)支付: 审核部门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审核部门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财务部门。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音讯消失的第4个月起计发。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待遇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发放;在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结构联网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 财务部门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后,再次复核无误后,二个工作日内拨到用人单位帐户或伤残职工个人帐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拨到用人单位帐户,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拨到个人帐户,特殊情况下要求拨到单位时,必须单位书面申请、个人书面同意,或者劳动仲裁书明确裁决。 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实行一年一次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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