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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配什么通知书,请知道的各位告诉我

刘* 云南-大理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4.10 13:57:37 62人阅读

你好,我刚到公安局上班没多久要拘传一个人,我想问问拘传配什么通知书,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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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适用传唤不到,或者无法传唤的情景,它和刑事传唤证大同小异,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公安机关应在12小时内做出是否拘留的决定。    取保候审,适用犯罪轻节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检察院不批捕或者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为12个月。    监视居住基本同取保候审,只是在犯罪嫌疑人无法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时,一般在采用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    拘留,适用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但还需要侦查的情景,最长时间为一个月。    逮捕,适用于已基本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检察院批准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逮捕后一直到法院做出判决。    通缉,适用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逃跑,经批准后下达拘留证或者逮捕证的,可以通缉。通缉无期限。希望我对  拘传配什么通知书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2018-04-10 13:58:37 回复

传唤与拘传的两者的区别做以下解释: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诉其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 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诉讼诉讼行为。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1)立案审查阶段。《解释》第188条规定,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理阶段。《解释》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法律规定,对于绝对情形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而言是适当的,但对于相对情形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而言,存在以下弊端:
1.被告人归案责任不明。被告人下落不明是被告人故意逃匿或隐匿造成,等待被告人觉悟后自行归案,不能说不是一种奢望。由谁查清其下落促其归案,是自诉人,或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法无明文规定,这不能不算是法律上的漏洞,致使司法实践中形成下列现象:
① 人民法院不会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情节的处理,从立案到审理,人民法院均有法可依,可以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 负责查清被告人下落促其归案的义务,况且查找并促使被告人归案需要投入一定的警力和物力,采取一定的侦查手段,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并不具有侦查职能, 从客观上讲也无力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
②公安机关不愿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移 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是证据不足的,和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情形的案件。《规定》第四条则强调,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不足,拘传被告被告不知去向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均没有列入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因此,这类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的案件,公 安机关认为不属自己管辖,接收此类案件于法无据。即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也是拒收。从人力物力的投入,和查找被告人下落的难度上讲,公安机 关也不愿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
③自诉人难以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自诉人因自身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求助于人民法院,本身就属 于弱者一方,让自诉人自行承担被告人归案责任的难度可想而知。作为公民个人,自诉人不能非法行使侦查权采取侦查手段,只有提供线索,配合协助司法机关查找 被告人下落,但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不正式介入的前提下,单靠自诉人个人力量难以承担被告人归案责任。
2.自诉人无过错丧失胜诉权。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刑事自诉案件,首先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在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情况下,则裁定驳回起诉,从而使自诉人丧失胜诉权,虽然是暂时的,但对于败诉的结果而言,自诉人并不存在举证不力或丧失诉讼时效等过错。被告人下落不明也不是自诉人行为所致。因此,驳回自诉人起诉是立法上的不公。
(3)容易导致此类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结,严重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由于法律上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视为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的情节,而下落不明的标准由案件的承办人具体掌握,恢复审理也是由承办人决定,那么,难免不会出现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核实被告人下落,轻易将案件中止,或出于种种原因,不按规定恢复审理,“合法”地将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结,使被害人的告状如石沉大海,权利的实现遥遥无期。
(4)有放纵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之嫌。对于被告人故意隐匿或逃匿的行为,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手段,反而消极地让人民法院中止审理,对被害人的控告不予支持,等于变相鼓励被告人下落不明。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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