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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二手房过户风险是什么风险呢?

谭** 吉林-吉林市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18.04.06 20:54:19 279人阅读

我朋友买了一套二手房,准备全款买房,担心有什么风险,全款二手房过户风险有什么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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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卖方的唯一风险就是过户后买方不付尾款,不过正常操作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交易流程如下:
签订合同
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全款付没有这一步)
审核通过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全款购房的话办理过户的时候买方把尾款付清,然后办理单方取件)
办理过户后取产权证交给银行(全款房买卖到这里就结束了)
银行放款
交易结束

2018-04-06 21:0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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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违约,买方利益受损
在没过户之前,如果房价波动较大,交易中的一方很可能会要求调整交易价格。尤其是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卖家毁约,或者不再配合办理网签、贷款、过户等手续,甚至转手另卖的情况非常多。
风险
二:买方无法及时办理房产权证
在所购房产为未取得房产权证的商品房的情况下,如果该商品房项目手续有问题,作为商品房的一手买方,也是二次交易的卖方来讲,自己都长期甚至根本无法取得房产证,更没法把房子过户给新的买方。
风险
三:有贷款的房子,卖方不按时归还贷款
全款二手房过户风险如果房产出售方原先在购买房子时有贷款,在过户前应先还清贷款,特别是买方,一定要盯着卖方立即还清银行贷款,否则,如果卖方未按时归还贷款,存在着银行收回的可能,买房者因此会陷入极为不利的局面。
风险
四:卖方的其他债务导致房屋查封、保全
在签约付款至房产过户期间,如果卖方有债务等其他纠纷引起诉讼,债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可能会到法院申请查封、保全该房,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直接导致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甚至有被法院执行,导致钱房两空的风险。
风险
五:政策变化导致买方无法获得产权
近年来,关于购房资格的政策以及贷款政策,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一项新政的出台,很可能导致买方不具备购买资格或不符合原约定的贷款条件,或者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税费数额发生变化,双方对增加的税费承担产生争议,而这些都不是买卖双方能控制的。
新政的实施点,一般以网签时间为准。而决定长期不办理过户的当事人,签约后也不会去立即办理网签,一旦这期间出现影响交易的新政,麻烦就大了。
实际上,二手房买卖后,因为不立即过户而可能发生的风险绝不止以上五项,但风险一旦发生,就极易导致交易无法继续,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买方也可以通过诉讼,最终拿到房产证,但这肯定要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2018-04-06 20:5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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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卖方而言,买方在房产交易的法律风险要大的多,也要复杂的多。由于处于卖方市场,买方付款,甚至是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后才能要求卖方交房,以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具体而言,买方的主要风险有:

一,卖方未按约交房。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一般会利用其优势市场地位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才交付房屋给买方占有使用,但也有卖方在刚达成交易就丧失诚信,拒绝交付房屋。

二,卖方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此类风险是所有二手房交易中最容易发生的风险。

三,买卖交易无效的风险,目前存在不同性质的诸如小产权房、宅基地自建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以及禁止交易或交易受到限制的二手房,针对此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存在很大可能最终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四,卖方不迁出户口的风险,有的二手房交易合同中虽有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后某个期限内将其户口迁出这样的约定,但到时一旦卖方不按约定迁出,目前除了上海,其他地区依然存在无法将卖方户口强制迁出的现实风险。对于前述风险,需要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针对性地设计,以最大程度地进行防范和规避。

2020-11-06 12:20:51 回复

全权委托公证书并非法力无边良策按揭阮学林说,一些刚出道的炒家认为全权委托书“法力无边”,有了它就相当于有房产证,可转手倒卖房屋。炒家入货而不转手,其实风险很大,因为全权委托公证书只是由业主授权受托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一份授权书,若原业主因经济纠纷、继承等原因出现房屋产权问题,房屋买卖可能被冻结,授权书将随之失去效力。番禺一些银行之前曾一度拒向代收楼款的代理人付款,须业主本人前来收款,炒家为此背上很大风险,有可能卖了房收不到钱。17份委托函并非转手17道记者之前曾经采访番禺区一名中介人士,他回忆2007年楼市疯狂期时曾见过一宗带有17份全权委托公证书的房产交易,他怀疑这是一个转手17道的楼市炒卖“击鼓传花”个案。良策按揭区域总监阮学林告诉记者:17份委托函可能是该房产有17名产权人,每名产权人可能因身处外国或因事忙而不能前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故此各自委托代理人操办此事。从理论上说,全权委托公证书可注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的确有可能出现一个房屋接力转手倒卖的“击鼓传花”现象。不过,公证处一般只可接受一次的转委托,即“业主—炒家—下手炒家—买家”,
第一名炒家从业主处接货,业主可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并注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若下手接货人同为炒家,
第一手炒家可到公证处做一份转委托,
第二名炒家此时若出手房屋,不可以再到公证处办转委托。用一句俗话形象地说,委托只可一次“托上托”。正规中介必须联系到业主本人据介绍,炒家利用全权委托书售出本人购进的房屋,是为规避购入房屋所需的税费并省却等候过户出新证的时间,这在楼市极度畅旺时才会发生,经过近年楼市动荡和行业的规范,有关操作已很少见。阮学林估计,目前利用公证委托书交易的番禺房产约为总数的10%~15%左右,且绝大部分都是业主有事而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交易,并非炒家出货。合富置业业务营运中心黄智生表示,该公司对于出示全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必须要求能直接联系到业主,以验证代理人的身份。另外,会通过查册等确定房屋产权人资料。广东中原市场总监李粤湘表示,该公司不接受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放盘,买卖双方必须完成过户手续才算是一笔完整的房产交易。认清委托公证书防范交易风险一名读者最近看中番禺区一处房屋,出售房屋的是一名具有全权委托公证书的人士。该读者向记者查询全权委托公证书是否具有风险。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全权委托公证书”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即委托人授权给受托人代为处理某些事务。根据《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这种委托授权,即使是经过公证,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随时撤销委托。目前,二手楼交易中由“全权委托书”引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产权转移风险和司法诉讼风险两个方面。专家表示,凭一纸“全权委托公证书”并不能表示房屋的产权一定能顺利转移。因为二手楼买卖交易的过程所涉部门、环节较多,作为非专业人士的买家一般很难将办理二手楼产权过户所需的委托事项一一列示清楚。法律专家提醒消费者及投资人士,房屋买卖的最终依据是权属转移条约,而不是公证,即使进行了公证,二手楼交易未进行权属转移而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还是比较大。中原地产有关人士提醒,业主要尽量避免做全权委托,自己的物业自己去签署合约;其次,买家应要求与业主本人见面,即使见不了面,也一定要拿房产证的编号进行查册,看业主是谁、物业权属状况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此外,无论是业主还是买家,都应签署三方合约,需留意合约上卖方、买方是否与一直商洽的人对上号。最后,买卖双方最好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去委托
第三方做房款的资金监管,等交易全部结束后,再付款给对方,这样能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错误
如前文分析,依据错误是对申请人思想状态认定,受害人以及法官无从得知,仅能从其行使的客观保全行为中加以推定,称之为“推定过错”。在认定中,大多数主张“宽松的谨慎义务”的观点,认为:若单纯以诉讼结果这一客观标准判断财产保全是否正当,有流于片面化的缺点。故,在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中,不应当以败诉当然的推断申请人主观具有过错。但是,实践中总结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申请财产保全对象错误
前文中对于财产保全的意义已有较为明确的表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若保全财产系案外人所有,属于当然不合法、不合理。因此,保全对象错误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为行为的违法性,即被保全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亦体现出主观上违反谨慎义务的严重过失。
(三)申请财产保全超标的
这类案件,只有诉讼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范围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的情况下,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才违法,即可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此处要求“不合理”之偏差,表明只有在保全标的与胜诉标的相差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超额保全,具体相差数额的多少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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