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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杭州朋友,在市里工作,问下杭州市工伤保险待遇

金** 黑龙江-伊春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4.06 20:35:11 9人阅读

我有个一个杭州朋友,在市里工作,工作也十多年了,,问下杭州市工伤保险待遇?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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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申报工伤医疗费,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
  
(3)工伤治疗原始病历原件;
  
(4)工伤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原件;
  
(5)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出院记录原件;
  
(6)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
  
(7)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工伤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如已申报无需重复提供);
  
(3)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 《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
  
(5)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本;
  
(6)如需社发则填写《杭州市工伤保险社会化发放申请表》(一式一份)单位盖章;
  
(7)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原件(如已申报无需重复提供)。
  
3、工亡职工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
  
(3)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工伤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原件。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领,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如已申报无需重复提供);
  
(3)死亡证明(复印件)(如已申报无需重复提供);
  
(4)用人单位填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一式三份);
  
(5)如需社发则填写《杭州市工伤保险社会化发放申请表》(一式一份),单位盖章;
  
(6)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工伤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原件(如已申报无须重复提供)。
  
5、工伤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申领,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五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
  
(4)本人一寸近照五张;
  
(5)审核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6、工伤康复办理,需提供:
  
(1)已办理工伤康复应提供材料:
  
①《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
  
②近期病历记录原件;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
  
(2)初次办理工伤康复应提供材料:
  
①《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
  
②身份证复印件2份;
  
③《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如从未申报过工伤待遇的需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原件);
  
④工伤近期就诊病历记录原件。
  
7、老工伤人员托管需提供:
  
(1)《企业老工伤人员确认表》;
  
(2)《企业老工伤人员委托缴费审核表》;
  
(3)一寸照片两张;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工伤治疗原始病历和最近就医的病历记录原件;
  
(6)如有鉴定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8、工伤职工统筹外就医审批
  
(1)工伤职工在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治疗时,因伤情需要转外地就医时,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可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杭州市工伤职工转统筹外医院治疗审批表》或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表格,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和转诊医院填写盖章后,持住院治疗的相关原始材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表格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市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工伤职工或单位在报销统筹地以外医疗费用时,须持已提前审批同意的《杭州市工伤职工转统筹外医院治疗审批表》、费用支付申报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及相关材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职工在统筹地发生工伤,经抢救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因生活起居照顾不便要求回户籍地继续治疗的,须持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备案的《杭州市工伤职工回户籍地就医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可享受在户籍地医疗费用的报销,但不享受交通食宿补助。
  办理程序
  
1、根据工伤待遇申领的不同情况,填写不同表格。
  
2、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3、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018-04-06 20:4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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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杭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列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不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3、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其在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2018-04-06 20:37:11 回复


一、办理条件已办理了缴费和参保登记手续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凭证申领待遇时需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报以下材料:
1、工伤医疗费报销
①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②工伤治疗医疗费收据(原件);
③门诊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处方的须提供相关处方笺;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2、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
①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五份);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④相关病历资料;
⑤本人照片(一式六张)。
3、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支付待遇办理①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②杭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伤残鉴定费收据(原件)。
4、工亡职工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审核及待遇申领资格审核:职工工亡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③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的有效证明
④供养关系为父母、祖父母的,提供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未享受待遇证明;
⑤被供养者为鳏寡孤独或孤儿的,提供社区或乡(镇)出具的证明;
⑥符合供养条件③④⑤的,附社区或其乡(镇)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⑦被供养者为子女的,提供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待遇申领:经审批后,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申领相关待遇。
三、受理部门
1、工伤申报及待遇申领: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待遇)窗口;
2、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批:市社保局审计稽核室。
四、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结果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六、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结束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市社保局填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一式三份),市社保局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调解书等。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为本人工资85%,  三级为本人工资80%,  四级为本人工资75%计发。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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