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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呢?

张* 河南-信阳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3.19 20:05:07 12080人阅读

我现在接手了一个建筑工程,现在想要签定建筑合同。想要问一下建筑工程合同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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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的客体,也称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建设工程,属于工作成果这一大类。但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与其他合同的标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建设工程建造地点在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
(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
(3)建设工程生产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体形”庞大,其生产一般都是在露天进行。
(4)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程序严谨而复杂。
(5)建设工程生产质量,因选用的建材,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不同,施工技术条件不同,建筑安装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不同等诸多因索的影响,而势必导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6)生产工期的差异性也很明显。

2018-03-19 20:1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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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第127条的规定,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的主体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就建筑工程合同而言,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行使合同行政监管职责。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鉴证等来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主体的资格确认,招标投标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的监督审查,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和检查及对合同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合同法中其他列名合同相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行政监管力度应当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由于建筑工程涉及专业性较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论是从涉及的业务范围,还是行使合同行政监管的管理经验,都拥有一定的优势。
2.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客体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同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还有工程监理合同等。与之相对应,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客体主要是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的合同行为。
但并非所有工程合同都必须接受行政监管。根据《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即《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行政监管,其监管范围必然受《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的限制。在《建筑法》第8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建筑法)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一些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可不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管,但其先决条件是甲乙双方无论是签约还是履约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诉就是建筑工程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3-19 20: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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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
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
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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