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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咨询关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朱** 安徽-淮北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2.06 13:23:08 330人阅读

我前段时间遇到点事是关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这件事情不知道怎么回事我想要问问律师这件事情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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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这些生产设备、厂房拍卖的话,那么债务人也就不能继续生产经营了,更谈不上复苏,重整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 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让债务人有喘息的机会。

2018-02-06 13:2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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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因为重整的目的是要债务人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得以复苏,然后清偿债权人债务,而复苏的一个关键就是利用本企业现有的生产设备继续经营,如果之前已经将企业的生产设备抵押给了某些债权人,此时重整后这些债权人行使了抵押权,

2018-02-06 13:24:08 回复

重整的目的就在于让破产企业起死回生,如果担保权继续行使,债务人就没有机器设备厂房了,也就无法实现重整目的了。因此,要暂停行使。
例如A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一幢办公楼、一批机器设备被抵押出去了,如果债权人要求就上述财产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那么A企业就无力重整了。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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