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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辞职了,每天的工资扣我三十,我该怎么办呀(招聘的时候说过长期周末兼职但没有说中途离职扣工资的)?

ask****334 宁夏-银川 工资福利咨询 2024.05.17 14:29:42 373人阅读

我是在校大学生,跟老板说好长期周末兼职,现在过了一个半月,我辞职了,老板说我中途离职,每天的工资扣我三十,我该怎么办呀(招聘的时候说过长期周末兼职但没有说中途离职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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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你的叙述,此种情况下如果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或拨打12333投诉处理

2024-05-17 16:4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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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宁夏-银川 咨询解答:28133条

你好,当时说的时候有没有相关证据呢

2024-05-17 14:3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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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宁夏-银川 咨询解答:489条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024-05-17 14:30:27 回复



一,需要垫付押金、保证金、培训费、会费等等各种名义的先付费兼职都是骗子。同学们不要再存在侥幸心理了,这种先付钱的兼职的骗子概率是百分之百的。正规的兼职中,可能会存在押金、培训费等费用,但是绝不是让你预付的,一定是在你的工资中扣除的。所以,需要垫付的兼职不要做。

二,与实际工作强度不符的报酬的兼职一定是骗子。有的时候会碰到某一个兼职,看起来内容轻松,报酬却不符合常理的高。遇到这种兼职信息的时候,你要做的你是立即扑上去,而是要冷静一下,思考这个兼职的真实性,要知道世界上是没有免费的午餐的。一般来说,高报酬的兼职一定有几个特点,就是人才的稀缺性和工作的辛苦程度,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兼职工作并不是对兼职人员有极高的专业需求,或这个兼职工作并不是很辛苦的时候,它就不具备高薪水的条件。

三,别人说的不一定都是真的。有时候你碰到的一份兼职工作,你用自己的判断觉得这可能是个陷阱,但是你身边一直有人告诉你,他的亲身经历可以保证,这是一份真实的兼职,请你不要再犹豫了。这个时候你就要警觉了,这些人的亲身经历并未经过证实,也许也是编造出来请君入瓮的。所以,不要相信别人说的,找兼职时全靠自己的有眼睛和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人力资源公司招聘劳动者时,如果招用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在给相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人力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995年11月15日,A仪表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一直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3月28日,李某在未与A仪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技术人员和聘用协议书》,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期间A仪表公司曾通知李某回公司报到,但李某未予响应。 A仪表公司于2008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举证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李某为A仪表公司创收65万元,据此计算出李某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因受聘于浙江B公司导致A仪表公司减少利润130万元,仲裁裁决李某赔偿A仪表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浙江B公司对其中的70即9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裁决李某返还A仪表公司代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应承担部分。李某和浙江B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后又经过二审,最后的判决结果基本与仲裁结果一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如果该员工未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要对原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原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合同律师金浩洋提醒,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更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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