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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聘兼职的机构向学校兼职中心招聘人员

ask****765 湖南-张家界 学校侵权咨询 2021.10.17 17:52:35 488人阅读

您好,请问通过招聘兼职的机构向学校兼职中心招聘人员,兼职中心是需要收取服务费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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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人力资源公司招聘劳动者时,如果招用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在给相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人力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995年11月15日,A仪表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一直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3月28日,李某在未与A仪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技术人员和聘用协议书》,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期间A仪表公司曾通知李某回公司报到,但李某未予响应。
A仪表公司于2008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举证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李某为A仪表公司创收65万元,据此计算出李某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因受聘于浙江B公司导致A仪表公司减少利润130万元,仲裁裁决李某赔偿A仪表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浙江B公司对其中的70即9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裁决李某返还A仪表公司代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应承担部分。李某和浙江B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后又经过二审,最后的判决结果基本与仲裁结果一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如果该员工未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要对原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原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合同律师金浩洋提醒,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更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21-10-17 18:20:35 回复



一,需要垫付押金、保证金、培训费、会费等等各种名义的先付费兼职都是骗子。同学们不要再存在侥幸心理了,这种先付钱的兼职的骗子概率是百分之百的。正规的兼职中,可能会存在押金、培训费等费用,但是绝不是让你预付的,一定是在你的工资中扣除的。所以,需要垫付的兼职不要做。

二,与实际工作强度不符的报酬的兼职一定是骗子。有的时候会碰到某一个兼职,看起来内容轻松,报酬却不符合常理的高。遇到这种兼职信息的时候,你要做的你是立即扑上去,而是要冷静一下,思考这个兼职的真实性,要知道世界上是没有免费的午餐的。一般来说,高报酬的兼职一定有几个特点,就是人才的稀缺性和工作的辛苦程度,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兼职工作并不是对兼职人员有极高的专业需求,或这个兼职工作并不是很辛苦的时候,它就不具备高薪水的条件。

三,别人说的不一定都是真的。有时候你碰到的一份兼职工作,你用自己的判断觉得这可能是个陷阱,但是你身边一直有人告诉你,他的亲身经历可以保证,这是一份真实的兼职,请你不要再犹豫了。这个时候你就要警觉了,这些人的亲身经历并未经过证实,也许也是编造出来请君入瓮的。所以,不要相信别人说的,找兼职时全靠自己的有眼睛和判断。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看具体情形,不能一概而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纪委法规室的解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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