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首先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6]100号)《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再根据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这种情况要看你当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约定服从分配,还是已经约定定岗定员,如果已经约定定岗定员的话,你可以不接受调岗。
计量检定所检称收费合法。计量检定收费的相关限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交纳检定费。经检定决裂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组织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二、根据事实上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需要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要求、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要求,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花费(两方可订立相关协议)。
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无不可抗拒原由,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组织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组织在检定收费准则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组织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限定的检定时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四)拖期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准则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两方商量,不受检定时限限制;
(六)检定组织因不可抗拒原由,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限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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