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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消费者遭受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时,有权依法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将按照支付商品或服务价款的十倍或实际损失的三倍计算,且在此基础上的追加赔偿金额若未达一千元人民币,则按一千元人民币执行。
同时,商家在接收到消费者关于此类赔偿要求后,须承担起首要责任并先行进行赔偿,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推卸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24-05-01 15: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