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下,机动车挂靠行为已获得官方的认可并予以严格规制。
机动车挂靠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提升交通运行过程中的工作效能与便捷程度,通过将相关机动车辆纳入具有运输经营权资格的某个固定的单位名下,使得这些车辆能够以这家单位之名,从事日常的运营活动,并且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由挂靠方向被挂靠单位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然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机动车挂靠这一现象往往伴随着实际所有人和登记所有人分离的状况。
所以,当这样的车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为突发意外事故而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完全有权利依法向挂靠者以及被挂靠单位同时主张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2024-04-18 14:17: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