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
(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综上所述,我们对于行政复议的管辖种类有哪些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行政审判异地管辖指的就是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并不区分具体行政案件的类型,适用异地管辖试点的法院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指定的异地法院集中管辖。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目前已经有黑龙江省、河南省、甘肃省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明确了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由本地区内另一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的范围。具体省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范围需要查看当地高院、中院的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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