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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法第十二条释义

周* 江苏-镇江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4.10 17:05:01 419人阅读

行政诉法第十二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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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诉讼领域所涵盖的受理事项的范围,实质上是指当公民个人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并且需要获得司法保障之际,司法机关的管辖权限及其能够提供帮助的范围。在每一个涉及行政活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严格审查及监督,每个公民也都应该享有公正公平的司法救济渠道。因此,我们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具有极其广泛的接纳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特定的标的或者类型。但是,在实践当中,酷政起诉范围的设定却深受行政争议特性、法治发展进展阶段以及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虽然我国仍处在并将继续长时间地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且仍然在全力推动法治国家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目前要想实现一次性的大面积推进酷政起诉范围的扩大并不现实,这需要我们逐步推进,以期达到最终的目标。在对原有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存在一部分人主张采用概括式的方法来明确接纳范围,从而让酷政起诉具备更大的覆盖面,以便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逐渐扩展。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征求各方意见并充分权衡利弊得失之后,最终敲定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依然保留了原有的列举模式,只是将其中列出的八大类申请扩大到了十二大类。
此外,还完整地保留了原本规定中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进行审理”这一兜底条款,为未来可能的立法工作留出了足够的拓展空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024-04-10 17:19:08 回复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释义】本条是对如何确定货物赔偿额的规定。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的赔偿额本条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规定了四个原则: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有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这也实际上是对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但是要注意在保价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受损的赔偿。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十七条对货物的保价运输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输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条之所以要规定此时以交付时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货物的赔偿额,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假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这里的“交付时”是指货物按时到达了目的地,但是货物有毁损的情况下,计算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应当交付时”是指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而货物有毁损的或者货物根本就灭失了,不存在了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我国各专门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基本上都作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颁布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应当在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对于本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时,得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金的代位求偿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释义是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您好,关于新婚姻法释义第十二条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释义第十二条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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