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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怎样才能视为房屋交付

周* 广西-桂林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24.04.03 15:17:53 413人阅读

二手房买卖怎样才能视为房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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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交易中的房产实际交付日期依据书面交付通知书上所载明的日期予以确定;若通知书中未列明具体日期的,则以提交钥匙给买方的那一天为正式交付日。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与接收期限执行,若是出现逾期交房或延迟收房等情形,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以便于妥善处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二手房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便是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如若该项手续未予履行,那么该交易便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始屋主。唯有当过户登记顺利完成并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之后,方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拥有权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4-04-03 15:38:0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由此可见,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不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房二卖如何要求双倍赔偿 1、条件: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4)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违约赔偿。合同无效与被撤销,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这两类赔偿以填补损失为目的,而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为目的,出卖人欺诈或恶意违约,除承担填补性赔偿之外,另行承担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填补性赔偿为基础,不能单独适用。 2、赔偿数额: 对于出卖人欺诈与恶意违约的情形,赔偿限额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具体赔偿数额通过具体案情,根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获利数额、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经济状况,以及购房人受侵害程度以及填补性赔偿数额等具体情节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就意味着肯定会获得惩罚性赔偿,但是不一定会获得双倍,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点需要注意。 3、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出卖人恶意违约,买受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买受人不必主张解除合同,更无需主张惩罚性赔偿: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出卖人及时解除抵押,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权,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3)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选择向前买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后买卖合同无效,前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4)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仔细查看卖房者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大家都知道买房时要看卖方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证件。但是,某些情况下卖房者还应该具有一些其他资料,例如出卖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屋的书面意见;房屋已签订出租协议的应由房屋出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房屋没有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其转让该房地产的书面意见。 (二)主动去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二手房的产权状况 在这里要提醒购房者,一般只有业主和律师才可以去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一般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国土局会接受律师的查询。因此,如果购房者需查实产权状况,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查询。 (三)留意查询房产是否有债务负担 购房者还要看该房屋是否有债务负担,或者权利有瑕疵,如抵押贷款合同的还款期、利率、本息。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租金、租期等问题。

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房屋买卖需要律师见证的,可以请律师审查合同,具体费用需要依据详细情况而定,如需法律服务可以来电说明情况或添加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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