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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对债务怎么承担

周* 云南-普洱 公司债务咨询 2024.03.28 12:38:40 437人阅读

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对债务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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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公司拖欠款项时,企业法人需要负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然而,法定代表人通常情况下并无需对此负任何责任。
首先,企业法人作为具有完全独立性质的个体,其拥有一整套独立的法人资产以及相应的资产权利。
为了确保这些法人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不仅以自身所拥有的所有财产来独自履行这一义务。
其次,作为法人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法人进行各类民事活动。
此类职务行为在法律效益上会被法人接受,因此在公司拖欠款项这类事件发生时,法定代表人并不需为此类责任负任何执行责任。
之后,若是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股东身份,并且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进而导致逃避债务,由此严重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们很可能需要为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此外,倘若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当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相分离时,也需要对此类公司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最后,虽然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拖欠债务,但实际上却是个人债务的问题。
那么在完成从公司财产中执行了全部欠款业务之后,公司方面有权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追回因此类业务而欠下的所有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024-03-28 13:05:28 回复

是一人有限公司吗?法人是不是股东。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债务能怎么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应当归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故其具有法律人格上的相对。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七条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因此,于都某商务宾馆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的性,其具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其只在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债务也是债的一种,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担保债务应在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
本案主债务发生时即被告谭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时,提供担保的宾馆投资人系被告刘某,而时宾馆的投资人系被告谢某。尽管企业投资人发生了变更,但这属于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并未注销或者解散,也不属于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其在法律上的人格前后具有延续性,不影响其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此,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其仍应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投资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刘某在将宾馆转让给谢某时,双方对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由刘某对宾馆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全部清除责任,但这系两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由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债权人原告的债权请求权。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投资人刘某与现投资人谢某约定宾馆转让前的债务全部由原投资人承担,这对两投资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即被告于都某商务宾馆应在其财产范围内对转让前的担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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