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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交易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是被严格限制的。
这主要是因为个人在农村宅基地上仅能行使使用权,而并不能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真正所有权仍归属于集体。
然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农村宅基地不可以直接进行交易,但在遵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宅基地之上所建造的房屋仍然具有合法的交易资格。
具体而言,依据中国于2021年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确实依法拥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及使用的权利,这包括有权按照规定的用途与方式充分利用这些土地来营建住房及相关附随设施。
紧接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则明确提到,城市市区的土地大多属国家所有;而对于农村与市郊地区的土地来说,除了经法律明文规定应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余皆归属农民集体所有;同时,还涵盖了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农村宅基地方面,它实际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依法无偿赋予本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的权益,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却没有所有权。
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个别村民可能会忽视或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条款,导致他们在交易宅基地时所签署的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这无疑增加了宅基地交易的风险。
为了保护村民们的利益,应该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允许村民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进行适当的转让。
而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所要达到的几个必要条件如下: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间。
换言之,农村宅基地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待遇,村民如能凭借其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身份,就可依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否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无法获得此项权益。
(2)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环节,需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3)相应的,接受宅基地的人不得违反严格的“一户一宅”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在农村宅基地转让的过程中,接受者在本村必须须满足“一户一宅”的要求,决不可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
若某家农户有多个孩子且已达到了符合分户标准的年龄,那么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户籍分割之后,他们便可以作为接受者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4)最后,接受宅基地的人还要满足宅基地分配中所规定的其他各个相关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4-03-27 16:21: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