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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当旧宅被拆除之时,被拆迁人对于旧宅的所有权随即宣告终结。
原因在于,拆迁活动使被拆迁人的房子失去了所有权,也使得他们面临着财富流失的困境,因此有必要进行“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采用货币方式来进行补偿,抑或是以房子实物作为补偿的对象,其法律含义都在于设法填补这一损失,实现"补偿"目的。
因此,国务院拆迁法规中将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签署的协议命名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遵循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拆迁产权置换的最低标准应为一比一,旨在确保权利人得到最基本的居住要求。
然而,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关于产权置换的标准也会有所区别,具体置换标准需参照当地的拆迁政策方可确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拆迁人只能选取与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法定面积最为接近的户型,并且每拆除一处房产就对应安置一处房产。
若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超出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则需经过个人申请并得到拆迁方的审批后,可以选择多套安置房,但所挑选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的法定总面积。
若住宅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20%以内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成本价购买;若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20%以上,那么该部分的购房款将会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打九折支付。
至于安置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那部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依法评估得出的价值补偿给被拆迁人。
至于以产权调换形式提供的住宅房屋,其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计算以及超过或未超过原本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结算方式,均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024-03-26 12:43: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