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缴纳一年享受一年的待遇。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在定点医院刷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累计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的,由个人支付;200元-1000元(含1000元),医保基金支付50%,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门诊和购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即可以用自己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和购药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高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需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二)一级医院400元;
(二)二级医院600元;
(三)医院8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24万)以内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
(一)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比例分别为:
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2%(在职)93.6%(退休);
2、二级医院基金支付89%(在职)91.2%(退休);
3、医院基金支付86%(在职)88.8%(退休);
(二)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4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支付96%,
(三)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4万以上,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30万。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200元;二级医院400元;医院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剩余部分由参保居民承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15万。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二)在二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三)在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一次。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其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比例为:12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赔付55%;3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赔付65%;10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5%。若在武汉市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可在武汉市参加职工医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缴纳一年享受一年的待遇。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在定点医院刷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累计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的,由个人支付;200元-1000元(含1000元),医保基金支付50%,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门诊和购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即可以用自己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和购药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高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需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二)一级医院400元;
(二)二级医院600元;
(三)医院8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24万)以内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
(一)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比例分别为:
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2%(在职)93.6%(退休);
2、二级医院基金支付89%(在职)91.2%(退休);
3、医院基金支付86%(在职)88.8%(退休);
(二)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4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支付96%,
(三)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4万以上,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30万。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200元;二级医院400元;医院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剩余部分由参保居民承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15万。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二)在二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三)在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一次。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其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比例为:12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赔付55%;3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赔付65%;10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5%。若在武汉市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可在武汉市参加职工医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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