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串通拍卖做法能不能按串通投标罪定性呢?串通拍卖是不是已经构成犯罪了?麻烦懂的老师解答一下。
刑法第223条限定了串通投标罪,但无对串通拍卖做法按串通投标罪定性限定刑事职责。投标和拍卖是分别的概念,投标法和拍卖法是两部分别的法律。
2018-01-03 19:32:58 回复刑法的基本限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事项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胁迫、欺骗或者贿赂等违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准则,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本限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准则”,是指接近上述数额准则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限定中的立案追诉准则,除法律、司法解释、本限定中另有限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本限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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