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复印件通常情况是不具有证明力的,但是如果有其它证据证明其与原件一致,能形成相应的证据链,那么其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还有一种情况,对方认可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且在复印件上签字,此时,复印件与原件的效力便无差别了。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后,合同即成立,之后合同原件丢失的,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法律效力。只是如果以后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而需向时,根据证据举证规则,如果对方对合同复印件不认可的,则丢失方因不能提供合同原件,会对其主张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在公证处做过一份关于合同及借款收据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公证,后来合同及借款收据原件丢失,登报后也没找到,合同到期后,对方不承认的话,我可不可以拿经过公证的合同及借款收据复印件到去,这份复印件的效力是否和原件的效力完全一致,可否做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吗答复: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以国家名义进行证明的国家机构。公证机构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这是其他机关的证明所不具备的。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其活动宗旨是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所谓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是指用另纸公证的办法,证明有关文书上的印章,签名属实或证明有关文书的副本、节本、影印本、译文等与原本相符。你原先所做做的合同公证,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并有法定的公证形式,则该公证行为产生复印件与原件相同法律效力的后果。你可以据此向人民,要求保护你的合法债权权益。(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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