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证处做过一份关于合同及借款收据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公证,后来合同及借款收据原件丢失,登报后也没找到,合同到期后,对方不承认的话,我可不可以拿经过公证的合同及借款收据复印件到去,这份复印件的效力是否和原件的效力完全一致,可否做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吗答复: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以国家名义进行证明的国家机构。公证机构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这是其他机关的证明所不具备的。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其活动宗旨是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所谓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是指用另纸公证的办法,证明有关文书上的印章,签名属实或证明有关文书的副本、节本、影印本、译文等与原本相符。你原先所做做的合同公证,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并有法定的公证形式,则该公证行为产生复印件与原件相同法律效力的后果。你可以据此向人民,要求保护你的合法债权权益。(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您好,关于收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如果要揭露和证实犯罪,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因此,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质,即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同时证据还需达到一定的量,以保证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情节都得到印证。而另一方面,辩护证据则无需全面证实事实情况,只要使人们依据该证据对认定有罪产生有事实根据的和有道理的怀疑,足以使人们相信无罪的可能性很大即可,除非控方能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将这一证据完全予以否定和排除,否则只要有一两个关键证据或一组证据能够打破控诉证据的证据锁链,即可使有罪控诉难以成立。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