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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现在想问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怎么定义?

甘** 河南-开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2 13:40:46 8人阅读

朋友在工地上工作,因年底了,想早一点回家,也没有什么工程,现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怎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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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故拖欠或者恶意欠薪,如何查清“有支付能力”是关键之所在。就刑法修正案(八)以及《解释》看,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中的不支付,应侧重于对结果的理解,即以结果来看待欠薪者的主观意图和经济能力。笔者认为,拒不支付是行为主体认识到的内容,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才能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现。因而,拒不支付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明确表示不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是较长时间无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
以上就是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的一些建议,请参考

2017-12-12 13:4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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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的回复
(一)关于“主观心态”的认定
  本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一方面包括以积极的不作为追求对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结果的发生,行为方式主要包括“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等。另外一方面则包括以消极的不作为追求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对于这两类行为方式,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均持的是积极地追求并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态度,即主观的心理上存在直接的故意。
  而还有一种行为方式,例如“用人单位主观认为其有必要进行单位资金的流动,但对资金的能否及时回流或能否回流却持不确定的心理。在此种情况下,依然单方面追求资金的流动,却对能否收到回流资金以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状态持放任心理”,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的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即犯罪结果发生亦可,不发生亦可。故此处的主观心理状态应为间接的故意。
  本着审慎的态度,对于犯罪主观心态的认定也不能过于绝对。张明凯教授认为不能单一的认为某种犯罪只是由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这一种心理状态构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大多数犯罪的形态都有超出我们一般认知的情况存在。详见张明楷教授《刑法学》。
  而对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所持心态既包括故意心态,也包括过于自信的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

2017-12-12 13:41:46 回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观方面显然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会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的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实践中,行为人的故意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
    1、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支付,但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或逃匿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例如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通知。
    “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责令支付”本质上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对欠薪者作出的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裁决,具有民事性和中间性,属于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立案标准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二、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 1)明确表示拒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应认定构成的几种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3)各级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4)各级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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