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都能够当庭出示。对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判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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