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依然有效。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依然有效。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南京市社保直属本级单位参保,
1、养老保险:单位19%(个体工商户1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还需承担10元/人,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0.2—1.9%(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个人不承担。
2、1—4月单位按原失业保险费率(1%)多缴纳的费用于5月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3、大病医保费用仍根据医保缴纳月份同步核算;
4、如需查询单位具体缴费情况,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拨打南京市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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