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项目分6类,其中一类叫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三)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
(一)、
(二)项所述两种办法。”那么,既有向银行借款,又有统借统还借款,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或选择
(一)的计算办法或选择
(二)的计算办法,不能同时适用
(一)、
(二)两种办法计算。上述政策是针对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没有取得人民银行与银监会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样投资担保公司也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投资担保公司利息,取得利息发票,土增清算时不可以按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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