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熟人朋友的证明效力不高,建议到公证处做公证或找律师做见证
私下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68条限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而获到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认可的录音录像资料无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背法律的禁止性限定,则录音录像资料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70条限定:“一方当事人提议的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议异议但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限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到的,即具有合法性。首先,取证做法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限定。取证做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有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通常会予以采信。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