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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是怎样的,谁能告诉我

王** 安徽-六安 个人债务咨询 2017.10.26 15:45:56 18人阅读

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啊,告诉我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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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9、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10、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物权,都不具有期限性。1
1、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1
2、物权与债权的当事人同为两人时,债权效力优先,物权次之。物权与债权的当事人为不同的人时,物权效力优先,债权次之。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乙,并交付使用,位办理过户登记。现在甲起诉乙要求排除防碍,这是不行的。因为乙享有对甲的合同债权,对其房屋的占有是经甲的意思表示即乙是有权占有。如乙方未付款,甲可以起诉乙要求支付房款或解除买卖合同。这就表面了债权优先。又如:甲将其房屋买给乙,并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又将其转卖给丙。因乙未付清房款,甲可以起诉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丙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财产。因为甲对房屋享有物权,乙和丙只是占有人。这表面物权优先。

2017-10-26 15:5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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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为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1,《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理智将其划分为。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A、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而在债权受到侵害时。
3)物权为对世权或绝对权,债权为对人权或相对权。二者关系如下: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物权和债权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7)物权和债权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区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2。
4)物权的客体是物,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物权与债权为民法中的两大基本财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要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危险。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B、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在物权受到妨害的情况下,既有法定之债也有约定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
6)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5)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即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而在债权的发生上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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