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接受股东的委派可以主持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主持,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除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以外的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职责公司设董事会,其人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限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职责公司,其董事会人员中应当有公司工人代表其他有限职责公司董事会人员中能够有公司工人代表。董事会中的工人代表由公司工人通过工人代表大会、工人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限定。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职责公司,能够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能够兼任公司经理。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限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限定交纳给钱。以非货币财产给钱的,应当依法解决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限定交纳给钱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受违约职责。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限定的给钱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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