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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五)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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