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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是什么

杨*** 云南-玉溪 房产纠纷咨询 2022.09.22 19:37:31 400人阅读

青岛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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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3.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4.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5.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6.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2022-09-22 19:39:31 回复

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与物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业服务费。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演示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联盟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按限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具体收费准则。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公司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准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两方商定。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根据办法限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解决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解决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量交纳物业服务花费或物业服务资本。业主违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花费或物业服务资本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花费或物业服务资本由建设单位全部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有入住要求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久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公司,经物业服务公司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收费准则的70%交纳。

需要交纳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扩展资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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