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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24年高温费是多少

时间:2024-03-01 16:19:49 浏览:913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青岛市高温费是,从事室外和高温环境下工作的,每人每月应当发放200元高温·补贴,非高温作业职工,每人每月应当发放140元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按照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青岛市2024年高温费是多少

一、青岛市高温费是多少?

1、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2、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3、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日起施行,目前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五)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2、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3、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上午11时至下午4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4、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处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高温费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日最高气温超过40度,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在37-40度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在上午11时到下午4时暂停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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