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限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的约定,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8号文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不管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未完成,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不能免除;即使债权人已经主张过权利,但保证期间仍然存在,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再次主张。有专家认为,如担保法施行前的保证行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的,只要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完成,保证人就永远不因期间而免除保证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清偿部分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仅以最终实现债权为目的,因此,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于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应当归抵押财产的原所有人即抵押人所有;如果其价款还不足以清偿债权,由于抵押人已就其抵押财产承担了担保责任.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清偿。例如,甲向乙贷款1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住房为甲作抵押担保,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乙与丙协议将该套住房变卖,如果变卖所得为120万元,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20万元归丙所有;如果变卖所得为80万元,偿还给乙后,不足的20万元应当由甲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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