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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没来得及申请就不能进行了吗?

陈* 内蒙古-赤峰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9.17 10:03:15 6人阅读

我朋友他前段时间在公司受伤了,但是工伤认定没来得及申请就不能继续申请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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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和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在1年内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为30天,特殊情况经人社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没有在法定时限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没来得及申请的话不可以再申请。但是,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09-17 10:04:15 回复

工伤认定没来得及申请的,并且过了时效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垫付,对此,各省市也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支付的,也可以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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