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违法。鉴于问题的私密性,沈律师团队是专业从事劳动工伤案件,积累了多年的从业经验,如需进一步咨询,建议来电联系。
一、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每次产检时间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产检项目,路途远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您与用人单位就此产生争议的,可至单位所属劳动仲裁提请仲裁维权。
一、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每次产检时间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产检项目,路途远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您与用人单位就此产生争议的,可至单位所属劳动仲裁提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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