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时,因原告未将对方夫妻列为共同被告,致使法院判决只有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当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时,执行法院该将该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而要求其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法律义务的司法活动。不可否认,该行为的实施,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更有利于最高效率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且对解决当前的执行难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院能否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及追加程序如何操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且各法院的操作方法也各有不同。如有的法院在不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而习惯将债务人的配偶认定为准被执行人,直接对另一方的财产采取措施有的法院则认为如何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因依据的执行文书中,债务人的配偶不属于当事人和义务人,与执行案件无关而拒绝追加为被执行人,如要其配偶承担债务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执行程序中无法处理有的法院认为,因夫妻配偶之间的身份及财产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便将其配偶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偿还义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所借款项,配偶完全知情,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配偶完全不知情,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借款人一方消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所借款项,配偶完全知情,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配偶完全不知情,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借款人一方消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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