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陈某某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构成侵权的,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等,如无法协商的,可以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构成冒名顶替罪。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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