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
(一 )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 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 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二 )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 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 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三 ) 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关于原始股东减持如何交税的的答案是: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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