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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不去执行房产,轮候查封如何处置?

ask****376 上海-长宁区 消费权益咨询 2017.07.27 08:58:16 69717人阅读

律师你好,就是我查封的房产首封拖延不去处置拍卖,我作为二封但是拿到了执行权,如何处置?只能去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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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862条

可以与首封进行协调,及时拍卖变现;根据首封数额确定执行策略,如首封数额较小,也可以代偿让首封解封,轮候变成首封,直接进入拍卖程序。

2017-07-27 09:15:03 回复
地区:上海-长宁区 咨询解答:2107条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预留下首封的份额即可

2017-07-31 22:49:59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2401条

可以查封变卖,只是需要协调首封债权人

2017-07-27 10:26: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其他的规定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
其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其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
其三,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其四,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关于无证房产如何强制执行
一、对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办理。
二、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人民书面说明情况,在人民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前,房屋登记机构暂停办理登记。
三、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法律意见】
一般执行人做事是靠谱的。如果被执行人自己陈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人民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当然申请人也可以向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调查的结果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会中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如果调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人民就直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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