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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你好。我被人诬陷,说与男学生有不正当关系

ask****134 安徽-合肥 学校侵权咨询 2017.07.22 15:00:05 1206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被人诬陷,说与男学生有不正当关系,严重影响我的声誉,这是2015年,6月份的事,但是那人在去年食堂里向别人造谣说我与男生关系不正常,还给她班的学生说,我想起诉她,超过起诉有效期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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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证据,如果有证据可以起诉要求其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2017-07-22 17:1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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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88589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安徽-阜阳 咨询解答:846条

可报警

2017-07-22 16:0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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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因此有证据证明的,可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维权!:,。

2019-01-15 02:08:34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180条

有证据你可以起诉解决!

2017-07-22 17:3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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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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