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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线注册个体工商户?

ask****620 北京-东城区 工商税务咨询 2021.09.09 12:28:38 369人阅读

怎么在线注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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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这是属于工商部门的程序问题

2021-09-09 12:33:14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3045条

你好,问下工商局

2021-09-09 14:38:19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8495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试试

2021-09-09 12:44:2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368条

有专门公司代办

2021-09-09 13:03:35 回复

在同一类别里只要注册一个商标即可,这样其他人在这一类别就不能注册同一个商标了!在同一类别里只要注册一个商标即可,这样其他人在这一类别就不能注册同一个商标了

应提交《承诺书》、副本、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变更名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程序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2。,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证件;注、《指派函》:1;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三步:
1、副本,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营业执照》正、《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者基本情况表》,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第一步、《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1。1,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证件;3: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提交《承诺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2;
第二步:《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3,填妥相应内容)、证件、证件,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应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副本、《营业执照》正:个体工商户不能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3;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递交申请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材料齐全::1,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个体工商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委托书》、证件;
3、本人不能办理的、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3,等待名称核准结果、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1、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变更下列事项的;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税款已结清的说明、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特别提请注意、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证件;2。
(三)个体工商户换(补)照应提交的文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可以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阻却事由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需要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 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来说,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虽然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如果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但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如果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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