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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没收财产的判决是由谁执行的呢?

河南-新乡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7.15 14:22:42 25人阅读

我老公犯了法,现在要被没收财产。但是我不知道没收财产的判决由谁执行,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没收财产的判决由谁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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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017-07-15 14:28:4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之
一,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对犯罪人适用没收财产,一方面是对他们所犯罪行的惩罚;另一方面也是从经济上剥夺他们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由谁执行应该如何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四百四十一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执行。
受托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第四百四十三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三)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四百四十五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七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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