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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晋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贵州-黔东南 土地承包咨询 2017.07.10 15:37:43 14人阅读

我爸爸是农村人,在农村有几块地,现在有人想要承包我们家的地,但是合同问题起了纠纷,咨询下晋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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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产生时,首先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政府解决,咱农民朋友若对政府解决方式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未解决的过程中,土地利用现状是不能改变的!

2017-07-10 15:4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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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回答如下:
1、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开始算,在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要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17-07-10 15:38:43 回复

房产问题包括房产估价问题、房产抵押问题、住房公积金等等。购买房屋时最容易发现房屋问题的是房屋验收环节,如果验收环节没有把握好,很容易导致后期一系列比较严重的问题没办法解决。另外房产权的争夺也是最常见的房产问题之一,房产权利纠纷主要出现在夫妻利益、长者离世的情况之下。

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土地进行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他人后,村民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2、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绝参与土地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支持其诉求。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的,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额一般按照减少土地面积的纯收入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并未减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土地,请求继续耕种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终止为由不予支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土地纯收入与未耕种年限二分之一的积计算。
3、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了土地调整方案的,承包人参与了土地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止,参照承包方对土地的实际投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3年的土地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金补偿。
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调整,除非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土地调整的,而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纠纷时,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发包方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如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应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大。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状况来讲,特别是对于已实际耕种的情况来讲,如果不做出变通性处理,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鉴于现实状况,我们选择了以上司法处理方式,这不仅符合当前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展,可在适当时机按照法律本意通过判决将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确定。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
  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4.处理结果。
5.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有下列问题,受理机关在收到处理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的具体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3.无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
4.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等案件。受理机关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然进入处理程序,将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具体办案人员如果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及早回避。当事人如对《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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