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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受到了工伤的,但是也超龄了那么超龄工伤赔偿范围

广东-韶关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7.04 12:30:29 2378人阅读

我最近就是受到了工伤的了,但是就是不知道的是那个超龄工伤赔偿范围是怎么样子的呢,那么还有没有赔偿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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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能否算工伤?
  超龄工人能否获得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但有律师认为,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没有稳定收入,不少农民即使到了60岁,也选择外出打工。而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多又累又危险,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一味地强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符合国情。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7-07-04 12:3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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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工伤赔偿范围是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计算,以此类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计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另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017-07-04 12:3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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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超龄人员,或依法退休后再返聘的,这部分人员不可能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可能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双方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如果再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则上,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具体的条款,参照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020-12-24 19:27:1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6条规定: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旧的文件对于超出经营范围规定了处罚,然而新的相关文件中将这些超出经营范围处罚的条款予以了废除。
也就是说,按新文件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
在这里要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公司主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例如从卖西瓜变为卖红薯,则需要办法工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如果不依法办理,则可按工商登记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如果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从事的是法律法规禁止或需核准审批的行业,则相关行业规定会对此进行处理处罚。
总结:
企业经营中,偶尔超出经营范围不属违规,只有主营业务发生大变,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中经营范围变更时,才可能涉及超经营范围违法问题。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条

您好,针对您的超经营范围,会受怎么样的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且,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所以,在法律上,公司是不可以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但是,在实践中,关于公司订立的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分:
1、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公司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1)限制经营,即国家产业的规制,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
(2)所谓特许经营,即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新闻出版、彩票等;
(3)所谓禁止经营,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武器弹药、毒品等。
一般情况下,公司最好不要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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