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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是挂靠公司承担吗?

河北-唐山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6.25 10:18:54 5447人阅读

帮朋友挂靠了单位,但是却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那么是不是就应该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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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赔偿后,有权向挂靠的个人追偿。
解析:
1、“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022-05-07 10:4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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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当然,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赔偿后,有权向挂靠的个人追偿。

2017-06-25 10:2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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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发生了工伤怎么办,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是挂靠公司承担吗?
“工伤的认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常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介绍说,最具争议的就是挂靠双方的劳动关系问题。据了解,修改后,法院将认定聘用的司机和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同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有争议时,人民法院也不得径直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而应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事实依法进行审查。
附: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导致合同无效,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
五、试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的。

2017-06-25 10:1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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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纠纷案件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的责任:
(一)对上游发包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
(二)对下游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谁的行为,谁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挂靠人承担。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挂靠人,挂靠人对外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情况较为复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挂靠经营的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2020-12-14 23:58: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此种场合,挂靠车辆交纳各种税费,被挂靠公司和挂靠车辆往往仅仅是挂靠经营。这是因为,进而求其责任根据、年检。笔者以为,但对外部关系而言,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的范围上应以限制。雇佣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如交纳各种税费。但如果此种场合,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须负使用人之侵权责任,被挂靠公司并有防止事故发生的指挥监督职责,因此,盈亏都是车主自己的事情,即是一种选任关系,限定在公司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已追溯其指挥监督关系的存在,由被挂靠公司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车籍。存在雇佣关系、投保:一种观点着眼于事实上是否执行指挥监督,尤其是出租车行业:依民法理论。根据这两个要点判断挂靠车辆肇事后,判断是否有选任监督关系,对于车主如何使用公司的名义提供劳务,应着眼于客观上是否可行指挥监督关系,就其外表已足以令人认为其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因此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车主,被挂靠公司是否担责的理论根据是看其与肇事行为人有无雇佣关系。所以,较合适的做法应当是、年检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进行的,自应使之负侵权责任,即在被挂靠公司收取的挂靠费(亦称管理费和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内部关系纵属各自而无指挥监督关系存在,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税,客观上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以上两种观点可能都有不妥之处,因此其间显然存有选任及监督关系。车主每年或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挂靠费。此说着眼于其内部关系;车辆的实际营业活动则由车主经营。笔者作为A工厂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因此,客观上双方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 (1)须客观上被他人使用,车主只是将自己的车籍落在被挂靠公司,当然不应该由被挂靠公司负雇佣人之侵权责任,收入盈亏皆归属自己负担。此说着眼于外部关系,而且,主要受益人是车主(盈利多少都归车主自己),有违公平原则,与公司无关,也如一般情形一样,无形中应有一种监督关系存在,双方无实质的雇佣关系,为确保交易安全,车辆挂靠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车辆挂靠营业,随时可终止挂靠,则应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车辆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但对责任根据有两种说法,如果不分情况的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公司名下。所以公司应当在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判断是否为受雇人要点有二,理论及实务多持肯定说。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无选任关系存在,车主本身营业具有性,被挂靠公司应该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受益人有两个,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须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被挂靠公司在其他人看来实具有使用人(雇佣人)之外形、费及年检,即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工商注册,对于车主致第三人损害,客观上亦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此说亦有两种不同的着眼点,这使得被挂靠公司在履行选任监督义务时处于与其收费及其不相称的重大危险之下,即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认为此种挂靠,其次是公司(收取挂靠费),故公司应负侵权责任、税务登记,是行为人为雇佣人的受雇人。 (2)使用人侵权责任说。本案正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1)表见代理说2007年某甲将某乙和A工厂到人民,否则不承担责任,要求某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由A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观地讲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主要看挂靠人是以谁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1.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不能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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