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关键要看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登记备案,如果已经登记就不怕,就受法律保护,就合法了,否则就不确定。
首先,商品房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两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商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签售的目的在于对两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肯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保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
其次,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通常包括:两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量;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商定。认购书是买卖两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商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相对比较简单,通常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自两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商定。
最后,商品房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保证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限定处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限定认同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限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两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两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
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
二)违约责任;(十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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