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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专利有几种形式

董** 江苏-常州 知识产权咨询 2021.05.30 23:22:41 368人阅读

商业秘密专利有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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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2021-05-30 23:24:4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权利人怎样获得商业秘密 (一)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二)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三)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五)善意取得 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要有哪些条件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保密措施的形式,即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3、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科研成果泄密 “星期天工程师”擅自,泄露企业的技术难点、设计关键、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配方、技术决窍、电子数据等技术秘密。 采取技术合作等方式,借机窃取科研成果。 (二)竞争对手窃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内部,从事相关工作,利用所见所闻、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部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三)电子数据泄露 采取黑客手段,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甚至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修改数据库数据。 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样品等商业秘密。 (四)蓄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故意损毁计算机设备,甚至破坏。 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图纸、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擅自将模具克隆,销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图纸、模具电子数据泄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企业产品研发成果后,产品的零部件采购、供应至关重要,必须加强管理。零部件采购、供应环节泄密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措施不力、擅自泄露供应机密、违约销售产品部件、泄露部件技术秘密等,造成权利人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五)利用职位之便泄密 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自己工作便利,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多渠道获取企业研发、采购、模具、配件、加工、组装、包装、销售、运输、财务、维修、客服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外贸企业的客户名单即客户关系,包括外贸客户情况、交易习惯、客户爱好、外贸订单、订单内容、交货渠道、运输方式、结算方式、服务方式等,客户、设计、采购、生产、利润、电脑、管理成为外贸企业的重心。侵犯外贸企业客户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转移外贸客户订单、泄露外贸生产信息、获取外贸采购信息、擅自使用客户名单、披露外贸报价信息、利用外贸资源自营、合股成立公司自营等。 (六)跳槽者窃取商业秘密 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跳槽者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原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熟练操作职员离职,甚至联系、组织集体跳槽。 (七)企业已经建有的财务账本泄密 鉴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并与企业家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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